龙华、宁央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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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58号案件名称
龙华、宁央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龙华;宁央华;胡玲;刘莎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58号申请人:龙华,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宁央华,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胡玲,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刘莎,女,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申请人龙华、宁央华与被申请人胡玲、刘莎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刘莎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闻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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