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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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2民终512号案件名称
袁某、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某;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73574320J。 法定代表人: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5659T。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女,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甘肃一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泉钢铁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素兰审判员 张旭审判员 步全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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