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佳佳、宋利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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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661号案件名称
高佳佳、宋利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佳佳;宋利发;闫小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高佳佳,女。被执行人:宋利发,男。被执行人:闫小旭,女。申请执行人高佳佳与被执行人宋利发、闫小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利发、闫小旭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佳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利发、闫小旭偿付借款19474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佳佳领取了被执行人宋利发支付的执行款21624元。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194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宋利发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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