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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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85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5858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新市场居外滨江路4-2综合楼19#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MW8D8Q。法定代表人:邹洪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银,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270G。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盛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书 记 员 张鹭涵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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