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韦玉丘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6民初3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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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民初3389号案件名称
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韦玉丘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韦玉丘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6民初3389号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八号“福柳新都”6栋2单元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91MN0L(1-1)。法定代表人:张振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韦玉丘,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玉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旭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郏鹏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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