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兰、焦振雄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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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084号案件名称
张淑兰、焦振雄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淑兰;焦振雄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084号原告:张淑兰,女,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系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焦振雄,男,成年,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小平,系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淑兰与被告焦振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淑兰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淑兰负担。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嘉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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