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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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875号案件名称
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振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875号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卫义,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振鹏,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东丰县。 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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