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福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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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财保10号案件名称
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福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福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财保10号 申请人:陕西福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71。法定代表人:赵高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雅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DD2D。法定代表人:孙民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福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原点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基于宁陕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对申请人享有的785121.14元的债权。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法定情形。且申请人未按相关规定,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材料不齐。综上,申请人福地原点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福地原点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4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魏富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郭荣玉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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