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4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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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4507号案件名称
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销售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4507号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38层1号。法定代表人:龙建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平,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朝阳北大街(徐)299号。负责人:孟祥军。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哈弗销售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范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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