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31民初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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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民初940号案件名称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田;申松岩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1民初940号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正成,男,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春田,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申松岩,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春田、申松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田、申松岩名下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该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保单号为:12114003901033445029。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春田、申松岩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春田、申松岩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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