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自华、李金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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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732号案件名称
文自华、李金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文自华;李金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732号申请执行人:文自华,男,1981年09月0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金鑫,男,1994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川1602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文自华申请执行李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文自华可在被执行人李金鑫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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