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全洪梅,田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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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86号案件名称
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全洪梅,田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全洪梅;田家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86号 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海成路66号BIII裙楼负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96418R。法定代表人:胡承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凤平,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全洪梅,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被告:田家贵,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洪梅、田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洪梅、田家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全洪梅、田家贵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朝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鑫 书记员 吴文滔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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