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李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6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644号案件名称
郭玉、李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郭玉;李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玉与被执行人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5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正向申请执行人郭玉偿还欠款47267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正名下的银行账户,因账户中余额暂时不足以支付全部案件款,待账户中案件款足额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予以划拨。3、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2021年9月22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李正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4、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李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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