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陈敬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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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817号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陈敬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陈敬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住所地仁怀市高大坪镇高大坪社区中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914990741J。负责人:袁永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敬坤,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82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陈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陈敬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案款3000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贷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茅台农商高大坪(2015)年借字157号)、《茅台农商银行借款借据》(凭证号:7100020160330017)约定标准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1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敬坤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敬坤暂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大坪支行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敬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0000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原、被告签订的《农户小额信贷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茅台农商高大坪(2015)年借字157号)、《茅台农商银行借款借据》(凭证号:7100020160330017)约定标准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175元,执行费353元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敬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广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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