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莲、张德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执4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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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执48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芳莲、张德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芳莲;张德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芳莲,女。被执行人:张德勇,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20号调解书,依法受理杨芳莲申请执行张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张德勇支付申请人杨芳莲借款31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仲裁费38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数次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公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查封被执行人张德勇名下牌号为贵C19195(该车已达·报废标准)、贵CJ8298、贵CVN513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均为轮候查封;四、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遵义市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20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一雷审判员 邓雪梅审判员 廖 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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