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洋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7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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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7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洋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洋;刘淑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海洋,男,汉族,住桃山区。被执行人::刘淑艳,女,汉族,住桃山区。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洋、刘淑艳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和解履行要求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903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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