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洋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78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7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洋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洋;刘淑艳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7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海洋,男,汉族,住桃山区。被执行人::刘淑艳,女,汉族,住桃山区。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洋、刘淑艳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和解履行要求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903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