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妍、刘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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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9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晓妍、刘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晓妍;刘扬;李建平;李云强;安秀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晓妍,女,198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申请执行人刘扬,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9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云强,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安秀敏,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执行的李晓妍、刘扬诉李建平、李云强、安秀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房产正在评估过程中,现申请人李晓妍、刘扬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0303执9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新审判员 崔兴峰审判员 李永梅二0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梦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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