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杨与胡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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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345号案件名称
邱杨与胡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邱杨;胡良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345号 原告:邱杨,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胡良林,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邱杨与胡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杨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杨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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