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张志慧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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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22号案件名称
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张志慧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张志慧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22号原告: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中路**。主要负责人:黄信,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慧,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与被告张志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安庆华工具厂管委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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