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恢1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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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恢11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兰天路116号-118号。法定代表人黄达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宗林,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南煤化工基地世纪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郭怀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准执字第100号,2016年11月28日,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1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15)准执字第100号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准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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