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良、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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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481号案件名称
徐玉良、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玉良;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481号 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219。法定代表人:李宏。被告:徐玉良,男,生于1988年2月8日,住汉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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