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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建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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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26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蓝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建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蓝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建儿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265号原告:上海蓝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秀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建儿,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原告上海蓝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建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蓝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艳书记员 裘泱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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