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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水连、诸葛二与莫开良妹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9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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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9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莫水连、诸葛二与莫开良妹赡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莫水连;诸葛二妹;莫开良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水连,男,194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诸葛二妹,女,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开良,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水连、诸葛二妹与被执行人莫开良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开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莫开良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莫开良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市场分理处账号为37×××6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75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910号;账号:37×××95-105487];二、划拨被执行人莫开良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88×××15-300001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910号;账号:37×××95-10548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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