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于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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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592号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于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592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维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于扬,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于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审判员杨大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佟佳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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