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榆林市东泰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财保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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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财保4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军、榆林市东泰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军;榆林市东泰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马国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杜永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财保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杜某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马某某,男,200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横山区。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做出(2021)陕0824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陕KXXXXX长安牌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某驾驶的陕KXXXXX长安牌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盼盼2021082447杜某某198411016127251984110116502719840308612732198403084431马某某20000829612724200008290710杜某某马某某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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