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兆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4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419号
  • 案件名称

    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兆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兆源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419号原告: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大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5727981939。负责人:吴金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江,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东,四川时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杭州兆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亿商业中心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EJ579C。法定代表人:王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兆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德昌县宏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德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