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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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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226号
  • 案件名称

    罗建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建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226号被执行人:罗建新,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建新犯受贿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建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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