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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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226号案件名称
罗建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罗建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226号被执行人:罗建新,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建新犯受贿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建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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