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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山、雷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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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867号
  • 案件名称

    陈青山、雷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青山;雷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3867号原告:陈青山。被告: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山诉被告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4月22日被告雷云向原告陈青山借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9月18日还款5000元,下欠15000元,被告说一个月内还清,如还不清按2分钱利息计算,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推再推,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实地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故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视为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瑜人民陪审员  杨广霞人民陪审员  付永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春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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