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山、雷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3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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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3867号案件名称
陈青山、雷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青山;雷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3867号原告:陈青山。被告: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山诉被告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4月22日被告雷云向原告陈青山借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9月18日还款5000元,下欠15000元,被告说一个月内还清,如还不清按2分钱利息计算,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推再推,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状中记载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实地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故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视为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瑜人民陪审员 杨广霞人民陪审员 付永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春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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