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红梅、李鹏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8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8883号
  • 案件名称

    陈红梅、李鹏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红梅;李鹏;孙军;曲家莲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8883号原告:陈红梅,女,汉族,1979年8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李**,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军,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曲家莲,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90××××××××。原告陈红梅、李**诉被告孙军、曲家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梅、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红梅、李**负担。审 判 员 王延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陆一书 记 员 秦 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