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亮、王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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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217号案件名称
王永亮、王永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永亮;王永亮;种建国;种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种某某,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办事处王什字村王东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新华东路电影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种某某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6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7856元,与另案申请执行王某某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种某某分配受偿4655元,下余借款利息未履行。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根平审 判 员 冯继忠审 判 员 高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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