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迟永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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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37号案件名称
王海、迟永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海;迟永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迟永昌,男,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迟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迟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海29,000元及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9,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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