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43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4314号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腾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4314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9706404G。法定代表人:沈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吴腾飞,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腾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应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娟书 记 员 王汉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文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12刑初133号 下一篇 高治娃、李艳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