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12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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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2刑初133号案件名称
黄文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文昌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12刑初133号 公诉机关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文昌,曾用名黄文章,男,200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因偷越国(边)境,于2021年1月30日被××××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1〕Z74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黄文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文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当庭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黄文昌有劣迹,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黄文昌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黄文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文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四)、(七)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文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人黄文昌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晓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钰 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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