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玉慧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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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491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玉慧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玉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491号原告: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波,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慧,女,1978年12月12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朱玉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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