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成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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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191号之一案件名称
普格成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普格成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格成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普格县螺髻山镇麻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560731848M。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执行人:马夕申,男性,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格成发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夕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阿牛里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兴 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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