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玉、张丽粉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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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16号案件名称
张金玉、张丽粉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金玉;张丽粉;临沭县青云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埠上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玉,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申请执行人:张丽粉,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埠上村民小组,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埠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全科,村委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金玉、张丽粉与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埠上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埠上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青云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埠东村村民委员会埠上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青云镇经管站尚未支取的款项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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