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广安硅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恢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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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338号案件名称
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广安硅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广安硅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红岩2-1-1号。法定代表人:袁达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安硅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东段29号。法定代表人:段寒。本院在执行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硅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段寒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川16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保险、民政、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4月13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作出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梧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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