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萍、郭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9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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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907号之二案件名称
夏萍、郭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夏萍;郭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萍,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郭维,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萍与被执行人郭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郭维银行存款1829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维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维银行存款1829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戴洁玲书 记 员 贺 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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