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时良、杨进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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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恢121号案件名称
陈时良、杨进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时良;杨进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时良,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进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时良与杨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杨进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马万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陈时良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时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袁雪浪书 记 员 吴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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