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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时良、杨进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9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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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执恢121号
  • 案件名称

    陈时良、杨进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时良;杨进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9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陈时良,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进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衡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时良与杨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杨进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马万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陈时良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时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继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袁雪浪书 记 员 吴 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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