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汗元、陈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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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427号案件名称
罗汗元、陈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汗元;陈幸福;黄华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罗汗元,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陈幸福,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被执行人黄**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汗元与被执行人陈幸福、黄**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幸福、黄**南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孝初审判员 王一国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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