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润服装干洗店、沈阳金水牡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恢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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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恢392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润服装干洗店、沈阳金水牡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润服装干洗店;沈阳金水牡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进;姜子洋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润服装干洗店,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华山松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1MA0UQTC87M。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经营者被执行人:沈阳金水牡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U1TXF1T。法定代表人:霍明旺,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邓进,男,汉族,住沈阳市合和平区。被执行人:姜子洋,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润服装干洗店与被执行人沈阳金水牡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进、姜子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坤润服装干洗店请求撤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终271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民终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玉 冬执行员 4156710791781500李秀雨执行员 于 永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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