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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08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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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08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张贵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贵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0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贵娟,女,1981年10月08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民辉,男,1956年05月27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更花,女,1957年08月15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艺娜,女,2002年04月10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艺杰,男,2009年11月02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武齐,男,1978年10月02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贵娟、郑民辉、李更花、郑艺娜、郑艺杰与王红才、孙武齐、李永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武齐的存款835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武齐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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