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08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08号之六案件名称
张贵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贵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0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贵娟,女,1981年10月08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民辉,男,1956年05月27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更花,女,1957年08月15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艺娜,女,2002年04月10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艺杰,男,2009年11月02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武齐,男,1978年10月02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贵娟、郑民辉、李更花、郑艺娜、郑艺杰与王红才、孙武齐、李永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武齐的存款835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武齐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润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