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孙刚等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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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874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孙刚等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孙刚;张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874号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孙刚,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张淳,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与被申请人孙刚、张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功能查询被申请人孙刚、张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5100元内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甜橙幼儿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刚、张淳银行账户资金51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全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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