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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爽、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06民初7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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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254号
  • 案件名称

    蒋爽、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蒋爽;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06民初7254号原告:蒋爽,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同科汇丰国际18号商业401-403室。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男,该单位职员。原告蒋爽与被告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茂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爽、被告如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投诉调解书》约定的退款义务,返还92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50节私教课程,共计花费10000元。在参加了4节训练课程后,原告因家庭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后续课程安排,故向被告请求解除服务合同,返还剩余46节课程款项。因双方无法达成退费协议,原告于4月2日向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请求予以帮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签订了市场监管[2021]第4-0408号《投诉调解书》,被告同意在6月8日之前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返还。6月8日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履行《投诉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均得不到有效回应,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如茂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代原告转让其剩余的私教课程,转让完成后,将转让款支付给原告,故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是将原告的私教课程转让完毕,但是原告的私教课程一直未能找到受让人,故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50节健身私教课程,并支付课程费用10000元。原告已使用4节课程,剩余46节课程未使用。后原告因其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使用课程,要求被告退回剩余46节课程费用9200元,并投诉至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8日,经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与原告的私教交涉,将剩余学费课程转让给第三人,并将第三人所交学费(不包含任何手续费)于二个月内退回给原告。调解书另注明:退款日期为2021年6月8日内。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健身课程,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在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被告同意代原告将课程转让第三方,并承诺于2021年6月8日前向原告退款,通过该协议内容可知,原、被告双方已就解除服务合同达成一致,且明确约定了退款日期,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课程费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如茂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案款缴纳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处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5××××6999-70349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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