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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汾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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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49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汾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汾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汾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汾阳市某某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汾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1182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汾阳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劳务款×××元,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依据已发生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182执49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应。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耀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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