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海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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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470号案件名称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海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海霞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470号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南江汇景天地31幢21号商业。法定代表人:孙亚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邹海霞,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海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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