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伶、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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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监7号案件名称
王艳伶、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艳伶;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监7号原审原告:王艳伶,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审被告: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宽广街38号。法定代表人:曹洪,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正文,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审原告王艳伶诉原审被告黑山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做出(2020)辽0726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纪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人民陪审员 陈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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