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6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65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继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继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继军,男性,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杨林,男性,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王华东,男性,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913.52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合同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佰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