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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郭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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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7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郭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郭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在[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05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韵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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