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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荣彩、赵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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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66号
  • 案件名称

    晏荣彩、赵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晏荣彩;赵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66号申请执行人:晏荣彩,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平,男,晏荣彩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90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由赵平偿还晏荣彩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平未履行,权利人晏荣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平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获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20)陕090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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